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7: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1)29号

各区、县劳动局、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

近年来,本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协调劳动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的审查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试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本市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1、已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企业,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本市在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力争达到50%以上,使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走上新台阶。
2、凡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1〉19号)规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转制企业,均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决定本企业工资水平和按实列支成本费用的额度,并不断完善和规范协商办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是必然的趋势。
2001年,要力争在转制企业中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3、私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区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针对私营企业人数少、流动大、工会组织力量弱、协商难等特点,私营企业集中的经济区可以实行由工会联合委员会与雇主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2001年,每一个区、县至少要有1个私营企业经济区、 5户具有独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4、其他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也应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原则上要有代表职工利益方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私营企业中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也可通过工会联合委员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三、企业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且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工资协议。在试行期间,凡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工资协议应征求主管单位意见。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主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指导、帮助和服务工作。
五、工资协议的审查
1、企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对企业上报的工资协议提出意见。
2、企业签订工资协议并征求主管单位意见后,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及说明(主要内容:协商双方代表情况、双方协商程序、主要议题、主管单位意见等)一式4份,经协商双方盖章后,按照劳动工资管理体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劳动局审查。具体为:
(1)、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协议,由浦东新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2)、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协议,按照现行劳动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市属各类企业以及中央在沪等企业(除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外)的工资协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
(4)、区、县属各类企业的工资协议,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5)、无主管单位企业的工资协议,由企业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无异议的,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15日后,协商双方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的,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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