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6:06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地税发〔2009〕246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地税发〔2009〕246号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清地税发〔2009〕246号
全文有效
2009.12.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管理,促进土地交易市场健康良好发展,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2010年1月1日前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据实清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税务机关可采用不低于预征率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具体核定征收率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上报市局备案后执行。
二、对2010年1月1日后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能据实清算的情形,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在当地“先税后证”执行时间之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则直接按市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在当地“先税后证”执行时间之后,不能据实清算的情形,须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合议,确定是否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经税务机关审核合议后,确属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则可按不低于市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际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合议后,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形,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据实清算。
(三)市局根据不同的地域及土地属性确定不同的核定征收率。
1、工业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
(1)清城区、开发区、清新县核定征收率为2.5%;
(2)英德市、佛冈县核定征收率为2%;
(3)连州市、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核定征收率为1.5%。
2、非工业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
(1)清城区、开发区、清新县核定征收率为3.5%;
(2)英德市、佛冈县核定征收率为3%;
(3)连州市、阳山县、连南县、连山县核定征收率为2.5%。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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