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3:41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穗地税发[2010]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地税发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地税发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20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本文下发前,纳税人按《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穗府13号)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退税。
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57号
2009年12月31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已经省地税局、财政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 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穗府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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