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3: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0]5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5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粤国税函5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22日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要求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58号)悉。关于东海04/35合同区块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见附件),同意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将其在南海西部海域文昌13/1、13/2合同区块作为其在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湛江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汇总缴纳其东海04/35合同区块的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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