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31:5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0]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9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9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2月22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函153号)第三条中“开具之日起90天”改为“开具之日起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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