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函[2010]42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42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42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9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9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0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除外)必须在2010年5月底前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0年7月1日。
二、对未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CTAIS中提请将其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效时间为2010年7月1日。
三、对税务机关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强制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表》,在CTAIS中提请暂停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实行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与其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效时间一致。
四、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整改期暂定为三个月,纳税人如在整改期间能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要求健全会计核算,实行电子报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确认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可恢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其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达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是今年上半年的重要工作,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做好相关的统计,并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本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情况总结及《2009年度超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工作统计表》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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