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财法[2010]28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8号
广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2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1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财税 151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107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财法 103号)相应废止。
二、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明确承担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3月31日前将名单送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待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统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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