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沪人〔2001〕128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教育局、语委,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教育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本市国家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人发〔1999〕46号)要求,本市将在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依靠各级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公务员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公务员树立讲普通话的意识,增强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各级人事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机关办公规范化建设,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要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培训计划,落实考核措施,激励公务员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三、各级机关应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并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更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强化普通话训练,逐步提高普通话水平。
四、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中有关公务员讲普通话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自2004年1月1日起,本市实行国家公务员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从今年10月起,各级人事部门应开始启动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先抓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具体达标指标是2001年底达到25%以上;2002年底达到70%以上,2003年年底前实现基本达标。
本市国家公务员普通话等级达标要求如下:
1、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为三级乙等(60分)以上;
2、 1954年1月 l日以后至 1965年 12月 3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市区为三级甲等(70分)以上、郊区为三级乙等(60分)以上;
3、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为二级乙等(80分)以上;
4、从2002年起,本市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必须通过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五、本市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由市、区县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区县人事局负责区县机关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区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
培训以自学、互帮互学为主,辅以集中辅导。要结合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市或区县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站)负责普通话培训的业务指导,需委托培训或自行组织培训的单位和部门,可与其联系。
各参试人员都必须参加为期一天的测前培训。市级机关公务员的测前培训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组织实施。区县机关公务员测前培训的有关事项可与区县教育局(区县语委)联系。
全市公务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统一由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具体实施。市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地址:愚园路460号(邮编:200040),联系电话(兼传真)62262802,联系人:王颐加、乔丽华。
六、本市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部门按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1、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2、《普通活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人发〔199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教委(教育厅),语委(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推广普通话,公务员要带头”的指示精神,提高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人事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公务员带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公务员对推广普通话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调动公务员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务员普通话的培训,同时,要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培训的关系。通过培训,原则要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对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务员不作达标的硬性要求,但鼓励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
三、对方言地区或使用方言以及普通话不熟练的公务员,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实施针对性培训,要结合公务员的业务实际,制定普通话培训的长期规划、达到的标准以及测试的办法。对普通话培训,可以先试点,然后再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四、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按分级分类的原则组织实施。人事部负责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协助配合。
五、开展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在普通话培训、测试方面给予支持协助。
六、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工作,要把推广普通话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作为提高公务员素质的内容列入工作日程。要从各地、各部门实际出发,激励公务员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发挥公务员推广普通话的表率作用。
七、国家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普通话。各地、各部门要逐步将普通话作为考核公务员能力水平的内容之一。
附件(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一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测试总失分率在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汇、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偶然有字音、字调失误。测试总失分率在8%以内。
二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基本标准,语调自然,表达流畅。少数难点音(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等)有时出现失误。词汇、语法极少有误。测试总失分率在13%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个别调值不准,声韵母发音有不到位现象。难点音较多(平翘舌音、前后鼻尾音、边鼻音、fu-hu、z-zh-j、送气不送气、i-u不分,保留浊塞音、浊塞擦音、丢介音、复韵母单音化等),失误较多。方言语调不明显。有使用方言词、方言语法的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20%以内。
三 级
甲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较多,难点音超出常见范围,声调调值多不准。方言语调较明显。词汇、语法有失误。测试者失分率在30%以内。
乙等 朗读和自由交谈时,声韵调发音失误较多,方言特征突出。方言语调明显。词汇、语法失误较多。外地人听其谈话有听不懂情况。测试总失分率在4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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