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9:3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1〕129号

各部、委、办、区、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使政府特殊津贴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使本市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10号)和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建设与新世纪上海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结合起来,加快培养和吸引海内外高层次紧缺人才,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营造优秀人才特别是年轻人才健康成长和脱颖而出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本市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上海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领域的专门人才。
(二)打破所有制界限,将政府特殊津贴选拔范围拓展到各种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延伸到在上海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工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办法
(一)选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选拔人数将根据人事部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另行确定。
(二)市人事局根据人事部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当年度的选拔工作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各系统的选拔工作在同级党政班子领导下,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选拔的对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各系统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所属系统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平衡,并征求同行专家的意见,将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市人事局。
(四)建立公示制度。市人事局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统推荐的人选进行综合审核、平衡的基础上,将推荐人选名单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市推荐的人选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再上报人事部审批。
(五)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五、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对1995年以前享受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六、加强管理
(一)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系统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要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
(三)要突出重点,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作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大对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培养力度,使他们成为专家型领导以及各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要后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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