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9:35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地税函[2010] 29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惠地税函 29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惠地税函 29号
现行有效
2010.03.15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全市统一采取预缴税款方式征收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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