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10]18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国税发18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湛国税发1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6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兼职监察员队伍的管理,发挥兼职监察员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的内设机构、税务分局、稽查局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一般由本单位、本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第三条 兼职监察员受本单位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监察业务工作直接对上级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 兼职监察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在任期间,监察部门负责定期考核。聘任期满,工作表现好,称职的,可继续聘用;不称职的,予以解聘。因工作变动的,自然解聘,并按条件及时补聘。
第五条 兼职监察员的聘用,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报局党组批准后任命或发给聘任书,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解聘时收回聘任书或发文通知。
第六条 兼职监察员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
二、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同腐败现象及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熟悉税收业务,具有一定的税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兼职监察员的职责
一、负责所在单位的反腐倡廉、税收法纪、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工作;
二、了解、反映本单位税务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条例的情况和违法违纪问题以及遵纪守法的好人好事;
三、协助上级监察部门调查本单位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
四、协助本单位领导开展执法检查;
五、反映、转递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检举和控告以及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做好廉政测评和评议税收管理员工作;
七、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
八、在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下,参加或列席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关会议和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检查工作;向上级监察部门报送各种材料和报表。
第八条 兼职监察员工作制度
一、向上级监察部门汇报工作,半年、年终写出书面工作总结。
二、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权向上级反映;
三、接受上级监察部门的培训和管理;
四、遵守办案纪律,保守办案中的秘密。
第九条 对认真履行监察职责、成绩突出的兼职监察员,上级税务机关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履行职责、表现不好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
第十条 兼职监察员要努力学习,廉洁自律,勤奋敬业,要认真学习监察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监察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重视、支持兼职监察员开展工作,协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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