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发[2010]19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湛国税发19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湛国税发1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6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已经市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制度
第一条 为了拓宽监督渠道,完善和扩大社会监督网络,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改进国税机关的工作作风,优化部门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请
(一)特邀监察员是根据全市国税系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和行业风纪建设的需要,向有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兼职人员。
(二)拟聘请的特邀监察员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及本人同意,由聘请单位考察后研究决定。
(三)特邀监察员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聘请,并由聘请单位发给聘书。所发证书由单位统一印制。
(四)特邀监察员每届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依需要经本人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续聘,如不续聘则为自动解聘。聘期内特邀监察员如因故辞聘,应及时告知聘请单位及所在单位。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及其有关权利
国税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特邀监察员工作联系和组织管理,同时特邀监察员享有相应的工作权利。
(一)特邀监察员的工作统一在党组的领导下开展。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与特邀监察员的工作联系。
(二)工作联系主要采取信函或登门走访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座谈会、汇报会、调研会等),进行交流和研讨,听取他们对国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报国税机关的工作情况。
(三)依据需要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党风廉政、行业风纪、行政监察的有关会议、学习、工作和活动,每半年向特邀监察员通报一次有关情况,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四)对特邀监察员所反映、传递的情况、意见、建议、投诉要及时做好登记、综合、上报和反馈工作。特邀监察员可根据需要了解有关办理情况。
(五)根据需要和可能向特邀监察员提供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同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保持经常联系,交流有关工作情况和意见。
(七)定期或不定期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特邀监察员进行表彰、奖励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了解并反映国税机关及其下属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以及勤政、廉政、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与建议。
(二)配合国税部门对国税系统党风廉政、行业风纪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
(三)向纳税人和社会群众宣传国税部门在行政、执法和勤政、廉政、文明服务方面的制度、规章及执行情况。
(四)特邀监察员在进行工作和行使职责时,要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由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