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7:30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发[2010]21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江国税发21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江国税发21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7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10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各市(区)局要严格按照江门市国家税务局、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国税发96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及时间
凡属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或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9年度无论盈利、亏损还是属于减免税期,均应在2010年6月9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还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要达100%。
(二)对企业实行申报资料审核和专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进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1、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审批类资料(包括批复文件及相关复印件);
(5)备案类资料(包括简易备案);
(6)总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款情况;
(7)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暂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2)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来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审核其是否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备案;二是审核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与附表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三是审核其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是否正确;四是审核其附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所披露的问题在申报时是否已调整,对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要督促其填报《中介机构汇算清缴企业情况一览表》,计算其税收调整率,若2009年度税额调整率低于5%(含5%)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当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
税额调整率=(调整后应纳税额合计-调整前应纳税额合计)/调整前应纳税额合计×100%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单独装订成册,并入企业日常征管档案资料中。
(三)及时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上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汇算清缴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汇算清缴总结及报表在7月10日前报到市局所得税科邮箱。
上级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如另有规定的,我市将另行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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