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函[2010]157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佛国税函157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
佛国税函15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29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接《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关于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见附件),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已经佛山市经济贸易局认定为连锁经营企业,已经佛山市财政局同意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政1号)有关规定,现就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中所列的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总店”)在我市开设的12家直营连锁门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南海城市广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南海财汇大厦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黄歧嘉洲广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大沥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顺德大良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顺德天佑城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顺德陈村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东方广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兴华商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高明物业广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三水广场分店、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世纪广场分店),同意其增值税从税款所属期2010年6月1日起,统一汇总到佛山总店申报缴纳。今后,佛山总店新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以下简称“门店”)需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由佛山总店将门店情况报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南海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以下汇总纳税条件审批,并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抄送门店所在区的国家税务局:
(一)由佛山总店统一采购配送商品、ERP系统与微机联网。
(二)由佛山总店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
二、佛山总店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后,门店应统一使用佛山总店领购的发票。门店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统一由佛山总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取得的进项税额由佛山总店申报抵扣。
三、南海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佛山总店增值税申报、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等日常征管工作。门店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门店汇总纳税前后相关涉税事项处理以及对门店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佛山市南海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关于在佛山市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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