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的若干意见
沪劳保就(2001)30号
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推动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为独立的实体组织,现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对由地区劳动部门推荐到公益性劳动组织,且实际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保养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其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后,可另行享受社会保险缴费的专项补贴,标准暂按每人每月80元。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地区就业特困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其特困补贴标准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二、公益性劳动组织可将岗位补贴和业务收入合并使用,在确保从业人员的基本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前提下,由劳动组织根据从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及技能要求等进行分配。
对从事公益性劳动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其月收入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应以劳动组织为单位,按季度填写《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额度申请表》,附从业人员名册(或增减名册),报市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由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后下达。
各区县在季度内需追加补贴额度时,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岗位补贴额度追加申报手续。
四、岗位补贴申领及拨付须按月办理。具体程序是:
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向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劳动岗位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本组织上月份从业人员的工资单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2、本组织上月份经区县职业介绍分中心鉴证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增减名册。
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对公益性劳动组织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收入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对后,报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
3、经区县开业指导中心审核,并送区县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核准。区县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在市核准的额度内,直接拨付至各劳动组织的银行帐户。
对从事公益性劳动组织的就业困难人员,月收入达不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及享受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但实际未缴纳的,区县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审核时应当扣回上月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
五、公益性劳动组织应独立核算,设立独立的银行帐户,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财务代理记帐。
六、本意见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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