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4:32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湛国税函[2010]39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函39号

广东省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国税函3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市局明确如下:
一、国税函377号文规定的“特定纳税人”是指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特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四、应税所得率按照湛国税发85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
五、“一定规模”的标准确定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为:企业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六、对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确实符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经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核同意,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可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本通知第二条(一)至(六)款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八、此前市国家税务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部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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