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职业介绍代理人工作成果的试行办法的意见
沪劳保就(2001)31号
各区、县劳动局:
为积极开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行动,提高培训就业率,帮助更多的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现就在本市培育和发展职业介绍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队伍,并对其工作成果实施政府购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代理人的申请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含高中),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的劳动者(市、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系统的工作人员除外)均可申请参加代理人工作。
二、代理人的申请手续
1、凡符合申请条件,希望从事职业介绍代理工作的劳动者,应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进行政审及面试审核。
2、经审核批准的劳动者,应参加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职业介绍代理人培训合格证书。
3、代理人须挂靠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开展工作,并与其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后,由该区县职业介绍所发给由市职业介绍中心统一印制、区县职业介绍所盖章的《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
三、代理人的管理
1、代理人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代理人属自由职业者性质。
2、一名代理人只能与一家区县职业介绍所签订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
3、代理人凭《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及职业介绍代理工作协议开展工作。
4、代理人应自觉接受所挂靠区县职业介绍所的业务指导,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有关就业政策的培训和交流学习。
5、代理人在从事代理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不得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将吊销其《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
6、区县职业介绍所应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情况,为其建立个人信誉档案。
7、《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实行年检制度。对一年内无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吊销其《上海市职业介绍代理证》,吊销证书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8、区县职业介绍所应及时将所批准的代理人的有关情况报市职业介绍中心备案。
9、代理人为失业(协保)人员的,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在其本人的《劳动手册》中作好记录,代理人从事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期间,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为帮助代理人顺利渡过业务成长期,在代理人(属在职职工身份者除外)从事代理工作的前两个月,由政府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两个月的经费补贴。
四、代理人的工作范围
1、收集定向培训信息,经单位确认后,提供并协助区县职业介绍所做好组织培训和推荐介绍工作。
2、收集单位用工信息,对就业特困人员开展职业介绍。
五、政府购买代理工作成果的条件
1、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范围为:
(1)代理人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协助区县职业介绍所组织培训,劳动者参加培训后被该单位录用的;
(2)代理人根据所收集的用工信息,成功推荐就业特困人员上岗的。
2、上述就业特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
3、上述被录用人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且用人单位已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其中的失业人员必须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4、本办法所指的定向培训是指各技能等级(包括上岗证)的培训。定向培训项目应与就业岗位相一致。
5、非正规就业岗位暂不列入政府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范围。
6、代理人应定期向区县职业介绍所汇报录用人员的岗位稳定性情况。
六、政府购买代理工作成果的标准
政府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经费标准,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期限的长短确定,购买标准暂定如下:
1、提供定向培训信息后,劳动者被录用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购买标准为每人200元;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购买标准为每人100元;合同期限不到六个月的,不予购买。
2、推荐就业特困人员就业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购买标准为每人2000元;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购买标准为每人800元;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的,购买标准为每人300元;合同期限不到三个月的,不予购买。
七、政府购买代理工作成果的程序
政府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经费采取按季结算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代理人在被录用人员工作满三个月后,可按季向所挂靠的区县职业介绍所提出已取得代理工作成果的书面申请。
2、区县职业介绍所对代理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批准后,由区县职业介绍所将购买工作成果经费发给代理人。
八、资金来源
政府对代理人两个月的经费补贴和购买职业介绍代理工作成果的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的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九、其他
各区县职业介绍所挂靠代理人的具体数量,由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意见,报市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批准后确定。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购买培训与就业经纪人工作成果的试点办法的意见(试行)》(沪劳保就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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