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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国税函[2010]146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衔接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纳税辅导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衔接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纳税辅导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146号

广东省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衔接期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纳税辅导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国税函14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4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下称《认定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在省局和总局没有明确前,我市暂按以下口径和办法处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有关问题,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未修改完成前,暂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制发各类《税务事项通知书》(参考式样见附件1至附件9)。
(二)根据《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纳税人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没有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从2010年4月所属期起计算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如其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暂按“主要从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连续12个月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的标准把握。
(四)税务机关根据《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书面告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后,纳税人未按《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提请将其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还需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录入并终审《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实行“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监控。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生效时间和《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生效时间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超标应申请认定专用)》(见附件3)出具日期的次月1日。
(五)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整改期暂定为六个月。纳税人如在整改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录入并终审《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允许其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抵扣进项税额;如在整改期间纳税人拒不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中录入并终审《继续暂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书,继续对纳税人实行“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监控。
(六)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未修改完成前,《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暂以纸质文书流转,待征管软件修改完善后再补充录入。
(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省局原规定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文件已废止,认定一般纳税人不需再另行制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八)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省局原规定纳税人注销需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文件已废止,办理纳税人注销业务不需再由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下称《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且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为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从事商业批发的个体经营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比照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二)《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偷税数额”与“应纳税额”暂定为纳税人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增值税偷税数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反映的“应纳税额合计”。
(三)《辅导期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包含税控盘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根据《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将一般纳税人纳入辅导期管理时,暂采用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提请取消其原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提请从取消认定生效之日起将其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办法。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满前的7个工作日内核实纳税人是否存在应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的行为,并区别不同的情形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提请转正或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根据《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期满的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时,暂沿用延长辅导期管理的办法。对税收综合征管软件(CTAIS)无法实现延长辅导期管理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办法处理。
(六)重新纳入辅导期管理的期限比照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期限,暂定为6个月。
附件:(略)
1.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
2.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
3.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超标应申请认定专用)
4.税务事项通知书(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
5.税务事项通知书(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辅导期管理专用)
6.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他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专用)
7.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专用)
8.税务事项通知书(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专用)
9.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机关提请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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