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穗国税发[2010]18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穗国税发18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穗国税发18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5日
为优化我市出口退(免)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的衔接,我局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调整到由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卷烟出口企业、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自2010年8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区、县级市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免税证明、免税核销手续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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