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2:32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地税函[2010]154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建筑安装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建筑安装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湛地税函154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异地建筑安装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湛地税函154号
现行有效
2010.07.0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行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征管办法》(粤地税发103号)以及《关于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31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区建筑安装企业离开本区到我市其他县(市、区)或到外市、外省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凡采取挂靠或内部承包方式(只收取固定管理费、承包费,其余所得归个人所有)进行经营的,必须在向项目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按承包工程总额的1%代扣项目承包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向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各县(市)局可参照此条规定制定本县(市)建筑安装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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