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发[2010]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粤地税发9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5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认识。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为突破口,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成熟完善。
二、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以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缴纳税款等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同时,要建立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地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至少收入前100名的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账。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贯彻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政策以及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地税主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政、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日常征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应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四、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等情况应该认真严格审核。同时,要严格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各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纳税评估、质疑约谈等措施,加强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85号)的规定进行核定。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信息。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加大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执法力度。地税主管机关应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依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督促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建账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摸底检查,确保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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