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地税发[2010]108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的通知
梅地税发108号
广东省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的通知
梅地税发108号
全文有效
2010年7月1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经调查测算,市局决定对《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及其指标说明(梅地税发68号)进行修订,经修订部分予以废止。修订内容包括建筑业“单位月最低经营收入额”、网吧“单位月最低经营收入额”、广告业“计算单位”,以及在指标说明中增加“网吧经营数量核定”。现将新修订的《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及其指标说明印发给你们,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附件:
1、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
2、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指标说明
附件:
[*]1.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xls
[*]2.《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指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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