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医保〔2002〕54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切实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和《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根据《处方用药若干规定》和处方药品外配服务的有关规范,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品的外配服务。对不符合外配处方要求和《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外配处方应予退回,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定点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按照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规范,指导参保人员购买和合理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
三、定点零售药店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处方药品用药范围
非处方药品用药范围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非处方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处方药品用药品种
1.西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2.中成药每次限1至3个品种。
3.一次服务需要同时提供西药、中成药的,限5个品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3个品种。
(三)非处方药品用药量
1.常见病西药、中成药每次限1至5天用量。
2.慢性病西药每次限2周内用量。
3.慢性病中成药每次限1个月用量。
(四)一次服务不得重复提供主要药理作用相似的非处方药品。原则上每天只能向同一名参保人员提供一次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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