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15:3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若干具体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关发(2002)2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控股(集团)公司和有关集团公司:

为贯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的有关规定,现就协保政策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签订了协保人员一头缴费结算协议的基础上,所有协保人员(不论是签至退休人员,还是未改签至退休人员)的缴费,均由区县政府或控股(集团)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二、未改签协保协议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6%,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失业保险费不缴。但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未缴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应不作为计算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自2002缴费年度起至协议期满之月,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一律按850元记帐。

三、职工签订协保协议后,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职)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在维持协保协议的基础上,由企业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企业职工疾病救济费支付生活费;原企业主体消失的,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落实生活费。职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工会再予以补助。

四、根据市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的指导意见,对部分生活困难、无法承担个人按协议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可由各级工会与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办法帮助解决。企业无法解决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与工会协商落实解决措施。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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