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加强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2002〕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改决定、本市医改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去年本市将参保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纳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本市参保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后,市委老干部局和市医疗保险局从方便少数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就医考虑,同意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暂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加强对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管理,现将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参保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医改决定、本市医改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及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尽早使本单位离休干部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
二、目前尚未参保的单位,应向市医疗保险局提出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委托管理的申请。经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同意的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可办理上海市离休干部医疗证。
三、委托管理的非参保单位每半年应与市医疗保险局结算离休干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非参保单位参保后,应与市医疗保险局办理终止委托手续。
附件: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委托管理申请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
非参保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委托管理申请表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委托离休干部人数
委托原因
委托单位法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医疗保险局审核意见
1.2001年下半年离休干部实际发生医疗费结算情况
2.离休干部信息表及相关证明审核情况
经办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1.离休干部信息表。
2.离休干部相关证明(离休干部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单位地址、邮编、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