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的通知
沪人〔2002〕105号
各区(县)人事局、外经贸委,各委、办、局(集团公司),
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市“职称评聘分离”工作的需要,现将《上海市推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和《上海市200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一并印发,望贯彻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及表格,请在21世纪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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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上海市推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
2、上海市200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队伍建设,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总结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建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将《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35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人办发19号)即行废止。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2号)中与本规定不相―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外经贸专业人才,加强外经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外销员为国际商务专业的从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国际商务师为国际商务专业的执业资格,是从事国际商务专业工作关键岗位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负责。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七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第十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相应岗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4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注册登记内容变更,应及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参加培训合格的证明。
第十五条 经注册的国际商务从业、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机构予以注销注册,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满3年的。
第十六条 经批准注册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人员,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其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印章。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年终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情况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国际商务师或其它经济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获得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即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可换发相应层次职业资格证书。换发证书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已获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应通过国际商务从业资格相应科目的考试,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证明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关键岗位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生效。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成立“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考试中心和外经贸部培训中心共同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9月中旬。首次考试定于2002年11月2日和3日。
第四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五条 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2个科目,外经贸外语考试分笔试和口语2个部分。
第六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和业务外语3个科目。其中业务外语科目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中的B级考试。
第七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不含从业资格考试中的口语部分)。除外销员从业资格“外经贸外语”考试科目中的口语部分外,其它考试科目均采取阅卷笔答方式。口语部分的考试,每个考生为10分钟,考试时间为次日上午。
第八条 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必须提供在有效期限内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B级合格证。
第九条 参加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报名时,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经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后,向应考人员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的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化原则管理。
第十条 已取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只参加“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参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组织的2000年或2001年的考试,已取得外销员资格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并符合暂行规定中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二条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考试用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作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
上海市推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70号)精神,结合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建立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通知》(人职发2号)精神,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培训中心《关于做好200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85号)的具体规定及本市“职称评聘分离”工作的需要,现将本市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格的衔接
1、原国际商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即助理国际商务师资格)将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的外销员从业资格。
2、原国际商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即国际商务师资格)将转为国际商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中的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
3、原国际商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即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仍采取审定的办法。
二、有关工作
1、国际商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本市将开展国际商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
2、原资格证书的换发
按照国家规定,对已获得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颁发的《助理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将换发相应层次的《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高级国际商务师资格审定
本市将继续开展2002年度高级国际商务师的资格审定工作,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有关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
1、过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证书》不能等同于人事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前一种资格证书(在5年有效期内)的人员若想获得后一种资格证书,还必须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免试《外经贸英语》)。
2、对2000或2001年外销员考试单科合格者,报名时提供合格成绩单,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但仅限于2002年度。
3、从2002年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必须一次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附件2:
上海市200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7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本市2002年度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参加国际商务从业、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1、申请参加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申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基本条件、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六)取得外销员从业资格,从事外经贸类专业工作满8年。
二、考试科目
1、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设外经贸综合业务、外经贸外语笔试和口试(包括英语、俄语、日语、法语4个语种)3个科目。
过去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销员资格证书》不能等同于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前一种资格证书(在5年有效期限内)的人员若想获得后一种资格证书,还必须参加《外经贸综合业务》科目的考试(免试《外经贸外语》科目)。
对2000或2001年外销员单科考试合格者,报名时提供合格成绩单,可只参加未考科目的考试,但仅限于2002年度。
2、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国际商务专业知识2个科目。
3、从2002年起,参加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都必须一次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
外销员从业资格:
2002年11月2日
上午8:30―11:30 外经贸综合业务
下午2:00―5:00 外经贸外语笔试
2002年11月3日
上午8:30开始外语口语考试,一天考完。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
2002年11月2日
上午8:30―11:30国际商务理论与实务
下午2:00―5:00 国际商务专业知识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时间:2002年9月12日一14日
上午9:00一下午4:00
(二)报名地点:
外销员从业资格
上海市外经贸教育培训中心 报名代码5050
地 址:北京东路47号二楼
联系人:史顺安、金弘芳 电话:63294725、63211518
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
1、上海市外经贸教育培训中心 报名代码:5050
地址:北京东路47号二楼
联系人:史顺安、金弘芳 电话:63294725、63211518
2、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 报名代码:8383
地址:金陵西路28号3楼培训中心
联系人:吴颖炜 电话:63849758,63721888―1042
考试报名咨询电话:95001906
考试成绩咨询电话:95001966
(三)报名办法
报考人员须填写考试报名表及报名信息卡,其中报考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考生个人或单位集中按公布的报名时间、地点,携带报名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件、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同版)两张办理报名手续。(以上证件均需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通过后复印件留存在报名点)
五、收费
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每人缴报名费10元、考务费每科目60元(外语口语50元),该费用在报名时一次付清。
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
二OO二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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