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五、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原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201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本通知第一、二、四、五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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