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2)47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6-04-10 并被关于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8号 替代 ]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从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作适当调整,调整标准为:
一、现每人每月386元的,提高到408元,每人每月增加22元。
二、现每人每月314元的,提高到332元,每人每月增加18元。
三、上述标准,供区、县参考,各区、县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实际情况,经区、县政府同意,可作适当调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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