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对困难群体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部分自负医疗费用实施减负的通知
沪医保(2003)46号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民政局:
为减轻困难群体的负担,对2003年医保年度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因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而增加的自负医疗费用实施减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负对象
㈠ 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由民政部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人员;
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未到年龄,不能比照享受退休时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困难职工;
㈢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在职职工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人员。
二、减负范围和标准
㈠ 上述减负对象在2003年医保年度门急诊医疗费用进入共付段后,对其自负的2003年与2002年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的差额部分进行减负。
㈡ 上述减负对象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下简称“急观”)发生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仍按照《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低收入困难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2〕26号)和《关于对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困难职工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用实行减负的通知》(沪医保〔2003〕11号)规定的比例减负。
三、申请程序
㈠ 上述减负对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进入共负段后,可持医疗费收据至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申请减负手续。
减负对象首先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领取《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填写后,属于⑴类减负对象的人员到领取低保金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盖章证明;属于⑵、⑶类减负对象的人员到本人单位盖章证明。减负对象持经单位或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盖章的《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及医疗费收据(完全丧劳及大部分丧劳人员还须持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到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报销减负部分的医疗费用。
㈡ 住院起付标准以下自负医疗费用减负仍按照沪医保〔2002〕26号文和沪医保〔2003〕11号文规定的申请程序执行。
四、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实行。
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具体操作事宜,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布置。
附件:上海市城镇职工低收入困难人员门急诊自负医疗费减负申请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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