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30号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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