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
一、报到办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随迁配偶子女应按规定一次办齐离队手续(随带配偶、子女凭军转办出具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然后持行政、组织、供给关系及独生子女证复印件、转业证复印件和1寸免冠照片4张,到报到通知书指定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报到,并办理以下手续:
1、办理行政、供给关系接收手续。
2、开具《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
3、填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信息表》。
4、办理《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
5、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由本人持《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到所在区(县)人武部办理转服预备役登记手续,并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归档。
6、办理户口申报手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须携带《军队转业干部申报户口表》和户口簿(已婚的配偶户口簿、未婚的父母户口簿),及已办完登记手续的《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报告表》,随带家属的应带家属户口迁移证,到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审核,开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户口证明信》和《迁户落户确认单》后,到所在派出所或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7、办理转递组织关系手续。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原部队组织部门出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区(县)委组织部办理转递组织关系手续。
二、社会保障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统一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支付,并记入个人社保账户;医保个人缴费2%部分,从退役金中扣除。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未就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现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的社保帐户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统一建立,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后,其社保帐户转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本市现行政策和规定办理。
三、就业手续和申领《劳动手册》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领取《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照“个人自愿,个人办理”的原则申领《劳动手册》。
申领《劳动手册》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携带《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身份证、户口薄、和2张1寸免冠证件照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开具档案保管证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持上述材料和证明,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待业人员职业介绍所申领《劳动手册》。
四、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并提供优先服务,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为其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1、无公职证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由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为其出具无公职证明。
2、企业登记认定。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应先到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名称,然后凭工商部门认定的企业名称,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认定登记表》,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凭此表到税务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3、年审程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第二年和第三年,经工商部门年检之后,到户籍或企业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年审表》,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凭此表到税务部门审批并办理后期相关免税手续。
五、退役金计发
本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计发按照分级负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和发放。
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负责汇总、统计退役金数据,并进行预(决)算、申报、审核和调整等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采集、输入和上报工作。
六、档案管理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未就业期间,其档案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管理,不收取档案保管费用。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按规定停发退役金,不再享受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有关待遇。其档案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转至单位。
3、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被非财政拨款单位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档案仍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4、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新的须入档材料应及时交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归档。
七、登记管理办法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由本人持户口簿、《上海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择业证》到户籍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登记。
2、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登记的,从登记反馈截止日期的下一个月起,其退役金暂停发放。退役金的恢复发放,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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