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使用乙类药品自负医疗费用减负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3〕163号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关于本市医疗保险对象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病人使用乙类药品自负医疗费用减负问题,我局沪医保〔2003〕160号文件已经明确了有关政策,现就该文件实施中的具体操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医疗机构的减负操作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治疗中使用乙类药品分类支付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诊疗项目分类支付费用和医疗服务设施分类支付费用),按照沪医保(2003)160号文的有关规定,由就诊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减负。
减负后病人实际现金自负的费用,应当与实施药品分类给付前的现金自负费用相同。
上述人员在10月15日以后发生的乙类药品分类自负费用,尚未进行过减负的,可到原医疗机构申请减负。
二、关于医保减负与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衔接的操作
参加总工会互助保障计划的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病人,在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减负后,应当到总工会按照互助保障计划申请补充医疗保障金。
医疗机构已经减负的自负医疗费部分,不纳入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范围。
对于已办理过补充医疗保障金给付的人员,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经办机构在其医疗费收据加盖结算章,同时在“互助保障计划保障金给付申请表”上加盖专用章并注明门诊大病部分的给付金额。
三、关于区县医保中心减负的操作
根据沪医保(2003)157号文的规定,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在职职工个人门急诊自负医疗费超过2500元,退休人员超过1500元的,可到区县医保中心申请门急诊自负高额费用医保减负。
区县医保中心在办理有关医保减负时,按以下办法操作:
询问参保人员是否参加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对于参加该计划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先到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经办机构办理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申报手续。
区县医保中心在进行减负操作时,应当扣除医疗机构的减负金额和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金额,剩余的自负额再纳入医保减负的计算范围。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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