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做好本市街道(镇)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医保〔2004〕7号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街道(镇)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向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利的服务,现将医保服务点日常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服务点的业务管理
㈠ 医保服务点的新建、迁址及撤销
1.新建医保服务点的,应当由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审定,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通过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告知服务机构。审核批准的,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通过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下达有关经费、设备等到服务机构,并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对医保服务点进行验收。
2.医保服务点迁址的,由服务机构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书面报告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做好医保专线调整等工作;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要协助服务机构做好迁址后医保服务点的建设及开办工作。
3.医保服务点撤销的,由服务机构书面报告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并说明撤销理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核实有关情况后书面报告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同时,协助服务机构做好医保服务点的有关收尾工作。
㈡ 服务项目的实施
1.医保服务点服务项目的范围,由市医保局根据医保服务点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确定,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2.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将根据服务项目实施的要求,制定操作规范及印制相关表册,通过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予以落实。对需要通过计算机系统操作的项目,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出系统开发需求,市医保信息中心负责编制软件,通过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安装与调试。对需要统一配置的硬件设施,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列入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自行购置。配置到医保服务点的设备,由服务机构负责保养和维护。
3.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要积极指导、协助服务机构在医保服务点开设服务项目。
㈢ 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
1.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及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医保服务点的管理工作,建立医保部门与服务机构之间的工作制度,会同服务机构对医保服务点的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还应经常对医保服务点的设备完好情况、备用资料的存储情况进行检查。
2.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医保服务点服务工作的统计分析制度,掌握全市医保服务点服务工作的开展及动态变化情况。医保服务点在遇到重大事宜时,特别是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事宜,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汇报,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要及时妥善解决,并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报告。
3.全市医保服务点服务工作的考核,由市医保局确定,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考核工作中,要加强与服务机构的沟通,使考核工作起到鼓励先进、促进工作、完善服务的作用。
二、医保专管员的管理
㈠ 医保专管员聘用的相关事项
1.服务机构聘用新的医保专管员前,应告知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在其通过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或委托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的上岗培训及考试合格后,方可聘为医保专管员。
2.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服务机构,每年对医保专管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应建议服务机构予以解聘。
3.服务机构解聘医保专管员的,应报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备案,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㈡ 医保专管员的业务培训
1.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医保专管员业务培训工作,包括发放合格证书的上岗培训、每年的集中培训。
2.医保专管员的日常业务培训由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负责,日常业务培训分为常规培训与专项培训:
(1) 常规培训,即根据医保服务点开展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医保专管员进行系统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
(2) 专项培训,即在新的医保政策、新的医保服务项目实施前,或者针对某一时期的重点工作、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医保专管员进行的培训。
㈢ 医保专管员的业务指导
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要认真做好医保专管员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指定专人或专线电话,及时解答医保专管员咨询或反映的问题,指导医保专管员正确开展服务工作;也可根据需要,安排医保专管员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进行短期工作实习。
三、医保服务点的经费管理
㈠ 医保服务点日常经费、专项经费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核定,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㈡ 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医保服务点的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将有关经费划拨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再由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划拨到服务机构。
医保服务点的日常经费,原则上每季度划拨一次,专项经费按实划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在每季度末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申请下一季度的本区县医保服务点经费。
服务机构对医保部门划拨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㈢ 属于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统一支付的经费,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列入预算并负责支付。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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