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0:42:10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在本市国家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
沪人21号

各区县组织部、人事局、司法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公共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99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通知》(国人部发4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府发7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学习贯彻好行政许可法,提高公务员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本市将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全面实施行政许可法培训,并在2004年6月底之前轮训一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学习法律条文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增强公务员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相结合。通过培训,使本市广大公务员以及行政执法人员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培训对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内容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和对政府管理的影响;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事项范围、权限;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管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重点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
本次培训以行政许可法文本为基本内容,以经国家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审定的《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读本》为培训辅导教材。需购买教材的,可直接与北京世纪龙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事部指定的发行单位)联系。联系电话:(010)63332001、63331144。
四、培训方式
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
其中,市级机关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统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和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本市制作的相关学习课件可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下载。
五、考试时间
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时间为4月17日上午9:00―10:00。确实无法在该时间参加考试的公务员,须在6月30日前根据另行安排的时间参加考试。
六、考试、发证
考试报名时间:3月17日―19日,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考试报名地点:上海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中心底楼)。联系电话:64045568×6160、6162、6279。
考试实行集体报名。各区县、委办局将名单汇总后制作报名信息汇总磁盘一张,并持报名汇总表到报名点办理手续。报名汇总表的格式详见附件(制作汇总信息磁盘时请使用foxpro软件dbf格式或Excel软件exl格式)。考试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务费每人次30元,以上费用在报名时结清。
对通过考试的公务员颁发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司法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合格证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推进行政许可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培训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摆上重要日程,做出具体部署,并抓好落实。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行政许可法将纳入本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并作为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把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从事行政许可清理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加大培训力度。
(三)注重质量,务求实效。委托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组织师资培训,为培训提供服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和灵活方法开展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四)加强考核与管理。各单位要将考试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附件:上海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培训考试报名汇总表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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