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0: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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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108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1日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



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非公经济组织的发展,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把非公经济组织人才纳入本市人才服务体系,加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等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列入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范围。

经本市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社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非公经济组织在政府人事部门提供的职称评审、人才培训、表彰奖励、人才资助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
第四条 市、区(县)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向非公经济组织提供公共人事服务。
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根据非公经济组织需求,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提供人才人事服务。
第五条 公共人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公共人事政策信息;
(二)户籍人才引进;
(三)上海市居住证;
(四)照顾人才家庭困难调沪;
(五)人才家属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六)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职(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八)参加政府特殊津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杰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各类评选或表彰;
(九)申请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等各类资助;
(十)申报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十一)人事档案挂靠;
(十二)人才业绩档案管理和服务;
(十三)流动人员出国政审;
(十四)工龄核定;
(十五)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十六)单位人事托管;
(十七)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十八)集体户口挂靠;
(十九)党团员管理;
(二十)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服务体系,统一服务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服务规范;依托本市政务网,建立非公经济组织人才人事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市、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和各人才服务机构、人才人事服务网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市、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综合服务优势,开发利用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的服务资源,满足非公经济组织对人才人事服务的需求。
第七条 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授权承担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和注册地在各市级开发区、园区内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人事服务。各区(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授权承担在本区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人事服务工作。
第八条 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可根据非公经济组织的需求,提供人才招募、薪酬设计、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市场化的人才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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