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重申加强医保门急诊就医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4〕83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管理,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已先后下发《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2号,以下简称《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关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门诊委托代配药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1〕93号,以下简称《代配药规定》),《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3〕88号,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上述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总体上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门急诊核验“一卡一册”不严,代配药随意性大,门诊用药简单处方限额限量等,影响到医保门诊规范管理。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减少浪费,现就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管理的若干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的使用
㈠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门诊急诊或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㈡ 经治医师应当按照《就医记录册实施意见》和卫生行政部门门急诊病历书写规定,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上记录本次就医内容,做到用药处方、检查单与《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记录相符。
二、关于门急诊就医的处方用药
㈠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医疗机构执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4〕15号),不得采用限制每张处方金额、人为分解处方等方法损害参保人员的正当医疗需求。
㈡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对于门诊慢性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可以开具2周处方量,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连续使用同类药物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可酌情开具1个月处方量。
㈢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门急诊处方,采用“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的单位,应保存电子信息,以备医保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㈣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采用电子处方的单位,应按规定为要求外配药品的参保人员打印处方并由处方医生签章。
三、关于门诊委托代配药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代配药规定》,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认真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委托代配药登记表》以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核查。
四、关于接待参保人员询问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接待参保人员有关医保问题的咨询,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答复。对于参保人员提出不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七月九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