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网络化年检制度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2004)4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 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络管理的实际情况,决定自二00四年起在本市职业培训机构(专业)中实施网络化年检(以下简称网检)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检的范围
凡经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截止每一自然年度末)的职业培训机构,纳入当年度职业培训机构网检;凡经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专业且该专业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截止每一自然年度末)的职业培训机构,纳入当年度职业培训专业网检。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年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自下一年起参加网检。
二、网检的内容和标准
(一)网检的内容
网检的内容侧重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在当年度内的实际运作和变更情况。具体分为职业培训机构网检和职业培训专业网检两种:
1、职业培训机构网检的内容主要针对该职业培训机构整体运作情况,包括:培训鉴定情况、师资情况、场地设施设备情况、网络操作情况、其他情况(详见附件1《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报告书》)。
2、职业培训专业网检的内容主要针对该专业的培训运作情况,包括:专业培训鉴定情况、专业师资情况、专业场地设施设备情况、专业网络操作情况(详见附件2《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报告书》)。
(二)网检的标准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业培训机构网检和职业培训专业网检的相应内容,统一制定相应的网检标准(详见附件3《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标准细则》,附件4《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标准细则》,以下统一简称网检标准),并可以每年根据本市职业培训的实际情况对网检内容和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三、网检的组织实施
(一)网检的实施机关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的网检组织工作。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市网检工作,并对各区(县)网检工作实施抽查。
(二)网检的方式
根据本市职业培训机构都纳入网络化管理的实际情况,网检依托“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职业培训业务系统中各职业培训机构在当年度的实际运作信息,自动生成网检报告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检报告书,按照网检标准出具网检意见。
(三)网检的安排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网上检查和网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网络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辅以必要的实地检查,并听取部分已培训学员意见。
网检的实施采取年中和年底分阶段的方式。年中网检以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网上自查自检为主;年底网检在职业培训机构自检的基础上,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审核意见。
1、年中网检
年中网检于每年6月至7月完成。在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网上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网检报告书交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向职业培训机构反馈年中网检结果。对年中网检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要求落实整改。
2、年底网检
年底网检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完成。职业培训管理业务系统自动生成网检报告书后,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检标准进行审核,或者根据网检的内容抽取部分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地检查,并出具年底网检审核意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抽查。
四、网检的结果
年底网检结果分为合格、需限期整改、不合格和免检四种情况:
(一)合格
根据网检标准,凡总分值达60分,且核心指标均达标的,视为“合格”。对网检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由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的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二)需限期整改
根据网检标准,凡总分值未达60分但核心指标均达标,或者总分值达60分但核心指标有未达标的,视为“需限期整改”。对需限期整改的职业培训机构,要求在3个月内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由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办学许可证》的副本上加贴“经整改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不合格
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网检“不合格”:
1、根据网检标准,总分值未达60分且核心指标有未达标的;
2、网检中要求进行整改的内容未落实的;
3、提交的网检报告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的;
4、逾期不参加年度网检的。
对于网检不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专业(包括零培训量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职业培训专业),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封网,不予换发《办学许可证》。
(四)免检
连续三年网检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于下一年度免检;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A级资质等级的职业培训机构,在资质等级有效期内可以予以免检。对于免检的职业培训机构,由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的副本上加贴“免检”标识。
五、网检的要求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专业)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业务系统信息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信息准确无误;认真积极地参加年中和年底网检,按时报送相关网检材料。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落实网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检,及时办理有关网检手续。
(三)网检的工作要求和结果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网检实施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点和举报电话。
附件:1、《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报告书》
2、《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报告书》
3、《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标准细则》
4、《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标准细则》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报告书 (二ΟΟ 年度)
机构全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区(县)___ 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 ____
办学许可证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报告书生成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二OO四年九月
说 明
1、本网检报告书主要内容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凡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2、各网检对象应当按照“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作要求及时维护网络信息,确保系统信息真实有效。
3、本表中注明“※”的项目需各网检对象如实录入,如基本情况变更说明、师资变更情况说明、场地设施设备变更情况说明、奖惩情况等。
4、如有变更情况发生,需在“基本情况变更”、“师资情况变更”、“场地设施设备情况变更”等空格内写明变更的具体情况。
5、如对系统生成的无法修改的信息有疑问或存有其他需作解释的情况,可以在“备注”空格内写明。
6、各网检对象确认本表内容真实有效后,即可打印本报告书提交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7、本表一式三份,网检对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开办日期
法人代表 举办者
校长(※) 联系电话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分教学点地址 分教学点所在区县
基本情况变更说明(※)
师资情况 教师总人数 持教师资格证书人数
兼职教师人数 兼职教师持有聘用合同(协议)人数(※)
符合条件的公共课教师人数 符合条件的专业课教师人数
校长(※)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年龄 职教培训从业年数
教师资格证书 □有 □无 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有 □无
师资变更情况说明(※)
网络操作情况 网上报名反馈率 网上招生简章发布次数 学员注册及时率 网上信息 出错次数(※)
培训鉴定情况 总体情况 年培训量 自然人数 人 中高层次培训量 人
标准人数 人 %
政府补贴培训量 人 定向培训量 人 培训后推荐就业量 人
% % %
鉴定申报率 人 鉴定合格率 初级 %
% 中级 %
高级及以上 %
各专业情况 专业名称 专业等级 年培训量 鉴定申报情况 鉴定合格情况
自然人数 标准人数 申报人数 比率 考核人数 合格人数 比率
小计
小计
小计
专业设置变更情况 分类 专业名称 专业等级 变更时间 备注(※)
新增
撤消
场地设施设备 情况(※) 现有场地情况※ 规模 办公场地 教学场地 实习场地 所在区(县)
总面积 总面积 间数 总面积 工位数
总校
分教学点
场地设施设备变更情况说明※
奖惩 情况(※) 奖励情况 违规情况
备注(※)
网检机构承诺(※) 谨此承诺,本网检报告书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盖章)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报告书 (二ΟΟ 年度)
机构全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区(县)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本报告书生成日期____________
专业设置(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二OO四年九月
说 明
1、本网检报告书主要内容通过“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凡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2、各网检对象应当按照“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作要求及时维护网络信息,确保系统信息真实有效。
3、本说明以下内容按每个专业分别生成一份报告书。其中注明“※”的项目需各网检对象如实录入,如本专业场地设施设备情况等。
4、如对系统生成的无法修改的信息有疑问或存有其他需作解释的情况,可在“备注”空格内写明。
5、各网检对象确认本表内容真实有效后,即可打印本报告书提交相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审核。
6、本表一式三份,网检对象、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专业培训鉴定情况 等级 年培训量 鉴定申报情况 鉴定合格情况
自然人数 标准人数 申报人数 比率 考核人数 合格人数 比率
小计
本专业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规模 教学场地 实习场地 所在区(县)
总面积 间数 总面积 工位数
总校
分教学点
本专业师资情况 符合条件的公共课教师人数 符合条件的专业课教师人数
本专业网络操作情况 网上报名反馈率 网上招生简章发布次数 学员注册及时率 网上信息 出错次数(※)
备注(※)
网检机构承诺(※) 谨此承诺,本网检报告书内容真实有效,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盖章) 培训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标准细则 (二ΟΟ 年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二OO四年九月
说 明
1、本细则作为《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网检报告书》的评分依据,适用于本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培训机构。
2、本细则共设五项20目。其中,第五个项的第18、19、20目为加扣分内容,也计入总分;“年培训量”和“违规情况”等两目为核心指标。
3、本细则采用直接计分法计分,总分设为100分。除第五项以外,若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即得相应分数。“标准”中涉及多条指标的(以“①”、“②”等标识),需同时满足方可得分。
4、“年培训量”中,“自然人”表示业务系统培训数量。“标准人”表示按0.5:1:1.5比例,将初级、中级、高级及其以上培训自然人数折算出的标准人数。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数字,都表示自然人数。
5、“鉴定申报率”和“各专业鉴定申报率”,按网检年度实际申报人数计算。
6、“鉴定合格率”和“各专业鉴定合格率”,按网检年度实际出成绩人数计算,包括补考情况在内。
7、“网络操作情况”中,网上报名反馈率包括个人化补贴报名和意向报名。
8、“违规情况”中所指的违规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七章第五十一条中所列行为,以及违反本市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政策的行为。
项 目 内涵及评分标准 备 注
序号 内容 分值
一培训鉴定情况55分 总体情况40分 1 年培训量 10分 年培训量 达200个自然人以上或150个标准人以上; 核心指标
2 中高层次培训量 5分 中高层次培训量达50人以上或占年培训量25%以上;
3 政府补贴培训量 5分 政府补贴培训量达100人以上或占年培训量50%以上;
4 培训后就业情况 5分 定向培训量达50人以上(或占政府补贴培训量的10%)或下岗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60%;
5 鉴定申报率 5分 鉴定申报量占年培训量80%以上;
6 鉴定合格率 10分 ① 初级鉴定合格率达65%以上;②中级鉴定合格率达60%以上;③高级及以上鉴定合格率达55%以上;
专业情况15分 7 各专业年培训量 5分 各专业年培训量达60个自然人以上或45个标准人以上;
8 各专业鉴定申报率 5分 各专业鉴定申报量占专业年培训量80%以上;
9 各专业鉴定合格率 5分 ①初级鉴定合格率达65%以上;②中级鉴定合格率达60%以上;③高级及其以上鉴定合格率达55%以上;
二师资情况15分 10 教师资格 5分 ①公共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②专业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技能水平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③所有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对于有特殊技艺的专业实训课教师,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11 校长资格 5分 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②具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经历;③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④持有教师资格证书;⑤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12 教师管理 5分 ①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25%;②具有完整的教师业务档案;③兼职教师持有培训机构的聘用合同(协议);
三场地设施设备情况15分 13 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15分 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办学条件;
四网络操作情况15分 14 网上报名反馈率 2分 网上报名反馈率在95%以上;
15 网上招生简章发布 3分 网上招生简章发布真实准确;
16 学员注册及时率 5分 开班日期后2周内注册率达95%以上;
17 网上信息更新维护 5分 基本信息输入准确,变更信息及时上网,学员信息年出错次数在3次以下。
五其他情况 18 变更备案情况(扣分) -5分 名称、举办者、法人代表、办学地址、专业设置等变更备案不及时、资料不齐全;
19 奖励情况(加分) +10分+6分+4分 在办学等方面受到国家级表彰或获奖;在办学等方面受到市级表彰或获奖;在办学等方面受到区(县)级表彰或获奖;
20 违规情况(扣分) -10分-6分-4分 办学中有明显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大;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整改效果不明显;办学中有轻微违规行为,并能及时改正。 核心指标
附件4
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标准细则 (二ΟΟ 年度)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二OO四年九月
说 明
1、本细则作为《本市职业培训专业网检报告书》的评分依据,适用于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专业的职业培训机构。
2、本细则共设四项9目。其中“专业年培训量”为核心指标。
3、本细则采用直接计分法计分。总分设为100分。每个项目若达到评分标准要求的,即得相应分数。“标准”中涉及多条指标的(以“①”、“②”等标识),需同时满足方可得分。
4、“专业年培训量”中,“自然人”表示业务系统培训数量。“标准人”表示按0.5:1:1.5比例,将初级、中级、高级及其以上培训自然人数折算出的标准人数。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数字,都表示自然人数。
5、“专业鉴定申报率”,按网检年度实际申报人数计算。
6、“专业鉴定合格率”,按网检年度实际出成绩人数计算,包括补考情况在内。
7、“网络操作情况”中,网上报名反馈率包括个人化补贴报名和意向报名。
项 目 内涵及评分标准 备 注
序号 内容 分值
一专业培训鉴定情况55分 1 专业年培训量 20分 专业年培训量达60个自然人以上或45个标准人以上; 核心指标
2 专业鉴定申报率 15分 专业鉴定申报量占专业年培训量80%以上;
3 专业鉴定合格率 20分 ①初级鉴定合格率达65%以上;②中级鉴定合格率达60%以上;③高级及其以上鉴定合格率达55%以上;
二专业师资情况15分 4 教师资格 15分 ①公共课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②专业课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技能水平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③所有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对于有特殊技艺的专业实训课教师,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三专业场地设施设备情况15分 5 场地设施设备情况 15分 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办学条件;
四专业网络操作情况15分 6 网上报名反馈率 2分 网上报名反馈率在95%以上;
7 网上招生简章发布 3分 网上招生简章发布真实准确;
8 学员注册及时率 5分 开班日期后2周内注册率达95%以上;
9 网上信息更新维护 5分 基本信息输入准确,变更信息及时上网,学员信息年出错次数在3次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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