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0:24:3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医保〔2004〕129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1〕170号)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有关规定,本市将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以下简称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现就本市第一批试行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一)治疗项目类

1.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
2.肾脏移植治疗;
3.血液透析治疗;
4.高压氧治疗;
5.恶性肿瘤放射治疗。

(二)诊疗设备类

1.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大型);
2.磁共振扫描装置(MRI)。

二、基本条件

(一)提供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必须为经市医疗保险局准予建立医保费用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二)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质量控制等管理要求,依靠本单位的技术力量和相应诊疗设施独立开展工作,且取得一定诊疗效果;
(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执业医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诊疗责任规范和操作制度,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医疗需求;
(四)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价格政策,服务项目费用合理。
三、材料提供

申报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见附件);
(二) 纳入本市临床专项技术的诊疗项目,应提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应提供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上海市装备贵重医疗设备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 申报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的,应提供国家或本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各有关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下载相应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申报表格,按照有关要求如实填写,医疗机构同时申报数项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应分别填报相应申报表格,并于2004年11月20日前向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地址:康定路805号;邮政编码:200040;联系电话:62565055,62558001转286分机;联系人:闵倍丽)。

五、评议和公布

市医保局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后,按照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评议工作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并适时公布医保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肾移植治疗)
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血液透析治疗)
4.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高压氧治疗)
5.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
6.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心脏及血管造影数字减影装置,DSA,大型)
7.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申报表(磁共振扫描装置,MRI)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4〕129号 关于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