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51号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6-04-10 并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43号 替代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决定在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4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l、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4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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