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37:41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0年7月10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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