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财税地字〔1987〕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7年7月2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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