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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杏林春暖
发表于 2020-5-26 12:17:56
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总局政策君
发表于 2020-5-26 12:17:5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规定:“三、……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可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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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和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境内单位,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其增值税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