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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36:15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五、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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