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32:1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申报本市第九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沪医保〔2005〕94号

各有关药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为了完善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简称定点药店)制度,推进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根据本市定点药店扩展工作安排,本市将实施第九批定点药店扩展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和便民利民的原则,逐步扩大本市定点药店数量。
二、申报条件
申报的零售药店所属公司必须是经营、服务规范,获得GSP认证证书的连锁经营企业。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以周边尚未设立定点药店的空白街道(乡镇)为主,兼顾社区人口密集、地域面积较大且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较高的街道(乡镇)。
申报的零售药店应通过GSP认证,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的价格政策,价格保持在合理的区间内;坚持药品专营,品种较为齐备,能保证参保人员及时配购药品;建立首席执业药师负责制度,做到药师受训上岗;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便民利民措施等。
三、申报资料
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药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见附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4.药店的执业药师、从业药师和药师的资质及注册证明复印件。
5.标明本店所处位置的地理分布图。
6.药店营业场所平面图,并标明拟开设医保专门服务区域的位置。
四、申报方式
1.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可根据本公司下属药店的情况,以公司为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处(康定路805号504室,联系电话:62583395)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2.各药品零售连锁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下属药店的情况,在收到本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以公司为单位统一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在线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申报医保定点药店基本信息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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