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29:3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77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法规办理。即营业税条例法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法规办理。即营业税条例法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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