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11:26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财税[2007]139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3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3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139号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3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139号
全文有效
2007.11.26
相关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3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重庆市丰都教育奖励扶助基金会、重庆缙云山养生慈爱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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