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01:2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11]20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5号
全文有效
2011.11.15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10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填报《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情况表》,按季(月)报告本单位以及借款企业减免印花税情况。
附件:(略)
1.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借款合同减免印花税情况表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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