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1 14:32 编辑小李我公司是一个物流企业,我们有一个8000平米的仓库用来储存肉类,水产品,这块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有呢,今年总局新出台了一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一起来看!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小李你刚刚说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像装卸搬运区域的用地也可以享受吗?
可以的。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那公司管理人员的行政办公楼,生活区域用地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这个是不可以的。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2020年第16号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李那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了税款的该怎么办?
不要着急,答案马上来~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规定:本公告印发之日,即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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