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采购管理类项目服务的实施办法(摘编)
为规范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类项目服务,依据国家和本市《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规,经局长办公会议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类项目服务的范围
凡采购纳入年度财政支出部门预算、财务经费收支预算、社保资金使用预算并被批准的,预算金额单项超过10万元或累计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包括:
1、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3、工程项目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委托中介服务、委托管理服务;
5、独立聘请的物业管理;
6、大型会议会务、会展服务;
7、出国考察委托办理;
8、国有资产的保险业务;
9、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采购管理类项目服务的方法及限额标准
1、凡使用财政财务预算资金、社保预算资金,购买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或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预算金额单项超过10万元、或累计超过50万元的服务项目,可由局重要项目监管工作小组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采购过程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3、局重要项目监管工作小组可以委托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三、特殊服务项目采购规定
采购劳务类服务,如专家鉴定、专家评审;或选择由我局认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培训业务的,须参照《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库及管理制度,报局重要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内部管理控制规定
采购管理类项目服务,采购单位必须遵循岗位分工牵制和授权批准原则,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申请与审批;询价与确定供应商;采购服务合同的订立与审核;采购与项目验收;采购、验收与会计记录;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五、监督管理
局分管领导、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监察室组成局重要项目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规定的解释、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规定的落实和有效性;
局办公室、财务处、基金处、监察室、采购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规定执行过程监督检查:
1、局办公室对各单位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及采购方式进行确认;负责组织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各司其职;提出不定期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本规定执行检查情况;
2、局财务处对财政财务支出预算购买项目的合规性予以确认,并对采购过程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并予纠正,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
3、局基金处对社保资金预算购买项目的合规性予以确认,并对采购过程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通过与内部审计机构协同专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
4、局监察室对采购管理类项目服务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对局重要项目监管工作小组成员的诚实守信、公正保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结果报告局长办公会议。
二00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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