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1:58:2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摘编)


为建立健全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内部审计是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局社会保险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行为,以促进加强各项资金管理和实现效益目标。

第二条 局设内部审计机构(岗位),在局主要负责人领导下,遵循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四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岗位)的工作内容、方式及要求:

(一)对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局社保资金征缴支出预算,及预算执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1、审计内容:

(1)财政财务支出经费预算编制依据的合理性、合规性;社保资金支出预算编制的合法性;部门预算、社保资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预算调整程序的规范性;

(2)预算批复指标下达程序,及有关负责人或部门依据批复落实预算分解指标的情况;

(3)经费支出预算和社保资金使用预算的执行授权、执行审批、过程监控的相关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原始记录情况;

(4)重点项目资金的安排和执行、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往来帐户资金的合规性及清理情况;

(5)年度预算收支平衡、结余资金核算结转的情况;

(6)财政财务收支经费决算、社保资金收支决算编报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财务分析报告真实、信用等情况。

2、审计方式:

采用会计报告期和局部审计的方法,在每年财政支出部门预算和社保资金收支预算申报后,及财政财务经费和社保资金决算编报后,对局属预算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3、审计要求:

依据局《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制度》、《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规则》,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等管理控制程序,确保预算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实行分级集体审批规则,严格控制无预算支出。

(二)对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执行“重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审计。

1、审计内容:

(1)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情况;

(2)实行委托代建制的投资(工程)项目,执行委托代建制招标投标程序及工程管理控制机制;

(3)实行自建制的投资(工程)项目,基建账户建立、核算和执行相关财务制度情况,工程业务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设置情况,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投资监理聘请程序及执行情况;

(4)投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类款项支付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5)投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决算审计程序和结果的审核;

(6)投资(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帐户资金结转的管理情况。

2、审计方法:

采用专项审计方法,对工程项目立项、建设招投标、质量控制、资金控制、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制度、程序、执行记录审计,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结转核算、实物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3、审计要求:

根据年度预算项目安排,配合局重要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局《重要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确保国有资产投资安全。

(三)对局属单位执行“大额资金使用内部管理控制规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1、审计内容:

(1)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社保资金支出银行账户开设、核算、管理、监督情况;

(2)单位管理人员的会计控制意识、管理组织设置、相关人员配置的评估;

(3)单位为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而预先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授权审批、职责分工、规定和实施程序、业务记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等;

(4)单位为在错弊发生后能及时检查和纠正所采取措施的情况。包括检查、稽核、对账、定期报告和审核等内部管理控制环节的执行情况;

(5)单位在错弊发生并被发现后,进行纠正和整改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效性。

2、审计方式:

通过连续审计、调查表法、流程图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性进行审计评估。

3、审计要求:

重点审计执行行政管理类业务单位、社保资金经办机构,监督单位内控制度的关键点、薄弱点的控制措施落实,分析内部控制的布局合理性,以协助评估控制风险,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控制效率、信用。

(四)对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进行审计。

1、审计内容:

(1)遵守财经法纪、规章制度的情况;

(2)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真实性的审计评价;

(3)国有资产保值、效用情况;

(4)有关重要项目财务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效果的评价;

(5)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评价。

2、审计方式:

根据局组织部门出具的书面委托审计书,结合被审计人员在任期间的相关审计、检查等情况,对被审计人的职责范围,遵守重大经济决策、重大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议事程序规则的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

3、审计要求:

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和测试,归纳和认定其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肯定成绩、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

(五)协助接受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等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我局系统财政财务收支、社保资金征缴支出执行情况的审计、监察,并负责整改工作的反馈和监督;

(六)局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岗位)每年初向局主要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计划,经批准执行内审;
内审情况形成审计意见,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书面报告局主要负责人;年终提出全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局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岗位)履行职责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提供与其经济责任有关的书面材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公布后执行;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经济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检查局属单位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七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岗位)对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局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八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岗位)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市审计机关对局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局内部审计机构(岗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审计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局财政支出部门经费预算支付。

第十条 局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内审问责,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行为,应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六年十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摘编)